新修订食安法征求意见:优化法律责任体系 强化新业态监管

近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已历经四次修改,这也是自2015年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以来的再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 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快速发展带来的制度缺位、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手段的翻新升级,都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次修订聚焦执法实践中“小过重罚”“大过轻罚”争议、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真空、职业打假人滥用惩罚性赔偿等突出问题,在罚款计算方式、平台责任主体、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智慧监管入法等多个维度作出重要突破,系统回应了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矛盾。 解决“过罚不当”问题:优化罚款计算方式 个体户卖5斤芹菜获利20元,因毒死蜱超标且无法说明来源,被罚6.6万元;江苏盐城一农户帮患癌邻居销售未经检疫羊肉仅获利180元却被罚款10万元……近年来,这些食安领域的“小过重罚”都曾引发公众热议。与此同时,部分案例也被公众质疑“大过轻罚”,比如昆明某小学食堂使用过期米线供餐,仅罚款5万元。虽然处罚依法有据,但考虑到这是未成年人集中用餐的特殊场景,且涉及高风险湿态食材,不少观点认为相对于“零容忍”的要求,惩罚力度未能充分体现震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春雷表示,本次法律责任章节最为系统的修改,是罚款计算方式的全面调整。原法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普遍采用绝对数值罚,如“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修订后,主要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比如,修订前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为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调整为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并普遍增设“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的计算规则,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规模更加精准地匹配。 李春雷介绍,绝对数值罚不论违法规模大小,罚款均在同一幅度内裁量,这一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明显弊端:货值百元与货值九千余元的违法行为均适用同一罚幅,容易出现“小过重罚”。他认为,此次罚款计算方式的改革标志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从粗放裁量走向梯度化精细治理。 “绝对数值罚的优势在于执法简便、裁量空间小,但其代价是忽视了违法行为在规模上的巨大差异,同样是无证生产经营,一家小作坊与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的货值可能相差百倍,却面临基本相同的罚款幅度,既难以实现个案正义,也无法对大规模违法形成有效威慑。”李春雷说,倍数罚的组合设计,则使罚款与违法规模自动挂钩,在低货值端以保底确保威慑力不因货值过低而丧失,在高货值端以倍数使罚款随违法规模递增,实现了处罚力度与违法危害程度的动态匹配,是行政处罚精准化的重要制度探索。 遏制恶意索赔行为:调整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化完善,也是此次修法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魏麟介绍,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中作出两处重要修改。 其一,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从“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将职业打假人等非生活消费购买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魏麟表示,这一修改回应了实践中职业索赔泛滥、恶意诉讼频发的问题。近年来,部分“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业,通过批量购买小额问题食品后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牟利,偏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戒违法经营者的制度初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惩罚性赔偿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本次修法从法律层面将这一裁判规则予以确认,既保留了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维权的制度通道,又有效遏制了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之间实现了平衡。 其二,新增“有前款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使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追责权覆盖消费者私益诉讼扩展至覆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领域。这一制度设计使食品安全违法者不仅要面对消费者的个体索赔,还要面对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威慑力进一步增强。 规范平台责任主体: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 网络食品交易的迅猛发展是近年来的突出变化,一方面,网购食品已成为食品消费常态,但乱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问题时有发生、屡打不绝,网络食品安全状况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本次修订在网络食品交易领域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实现了从平台责任到平台内经营者、从传统电商到直播营销的全覆盖。 在平台责任主体方面,将责任主体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规范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将管理对象从“入网食品经营者”扩展为“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连带责任主体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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